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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准字H20050331
本品主5-氟脲嘧啶-2’-脱氧核苷要成分为氟尿嘧啶,其化学名称为:5-氟-2,4(1H,3H)-嘧啶二酮。)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的疏松状或无定形固体,有引湿性。
本品可用于乳腺癌、消化道癌肿(包括原发性和转移性肝癌、胆道系统肿瘤和胰腺癌)、卵巢癌和原发性支气管肺腺癌的辅助治疗和姑息治疗; 用于治疗恶性葡萄胎和绒毛膜上皮癌; 可用于浆膜腔癌性积液和膀胱癌的强内化疗; 头颈部恶性肿瘤和肝癌的动脉内插管化疗。
本品须先用适量注射用水溶解后使用. 成人常用量:缓慢静脉滴注,每日0.5-1mg,每3-4周连用5日;也可每周1次,每次0.5-0.75g,连用2-4周后休息2周作为一疗程。静脉滴注速度愈慢,疗效愈好而毒副作用相应减轻。动脉插管注射,每次0.75-1g。腹腔内注射按体表面积一次500-600 mg/m2.每周1次,2-4次为1疗程。 小儿常用量:静脉滴注。按体重每次10-12mg/kg。 老年人、肝肾功能不全,特别是骨髓抑制者应降低用量。
恶心,食欲减退或呕吐,一般剂量多不严重;偶见口腔黏膜炎或溃疡,腹部不适或腹泻;周围血白细胞减少常见,大多在疗程开始后2~3周内达最低点,约在3~4周后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罕见;极少见咳嗽,气急或小脑共济失调等;脱发或注入药物的静脉上升性色素沉着相当多见;静脉滴注处药物外溢可引起局部疼痛,坏死或蜂窝组织炎; 长期应用可导致神经系统毒性; 长期动脉插管投给氟尿嘧啶,可引起动脉栓塞或血栓的形成,局部感染,脓肿形成或栓塞性静脉炎等;偶见用药后心肌缺血,可出现心绞痛和心电图的变化。
对本品有严重过敏者禁用。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伴发水痘或带状疱疹时禁用。
本品不可用作鞘内注射。本品在动物实验中有致畸和致癌性,但在人类,其致突、致畸和致癌性均明显低于氮芥类或其他细胞毒性药物,长期应用本品而致发第2个原发恶性肿瘤的危险比氮芥等烷化剂为小。除有意识地单用本品较小剂量作放射增敏剂外,一般不宜和放射治疗同用。 有下列情况者慎用本品:肝功能明显异常;周围血白细胞计数低于3500/mm3、血小板低于5万/mm3者;感染、出血(包括皮下和胃肠道)或发热超过38℃者;明显胃肠道梗阻;失水或(和)酸碱、电解质平衡失调者。 开始治疗前及疗程中应定期检查周围血象。用本品时,不宜饮
与甲氨喋呤合用,应先给予后者,4-6小时后,再给予氟尿嘧啶,否则会减效。用本品是不宜饮酒或同用阿司匹林类药物,以减少消化道出血的可能。
通过抑制胸腺嘧啶核苷酸合成酶而抑制DNA的合成。
哈尔滨三联药业有限公司
10.0-10.0
乳腺癌,转移性肝癌,,腺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