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6月27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福建省食品药品飞行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提出出现以下7种情形,可以组织开展飞行检查:
(一)投诉举报或者其它来源线索表明食品药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二)检验发现食品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五)涉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六)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
(七)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福建省食品药品飞行检查实施办法(试行)》通知第二十六条指出:检查结果判定为“不符合”或“不通过检查”的,按照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注销《药品GMP证书》或《药品GSP证书》。
《福建省食品药品飞行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