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最痛快的事是选择,如果您有自由选择权的话;人生最痛苦的事还是选择:如果选择必须遵从尚未明确的规则并承担选择不当的巨大后果。
无疑,参比制剂的选择就是如此。在2015年以前参比制剂的选择是无足重轻的,好似前者;可是自从“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运动开展以来,痛快就变成痛苦了,参比制剂的选择成了决定仿制药成败的先决条件,但要命的是调子是定了,可歌怎么唱却还达成一致,直到今天还在征求意见。因此参比制剂的选择就平添了几多不确定性、几多困苦、几多烦恼。
笔者以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以下简称替诺福韦片或该品种)为例来谈一下参比制剂的选择,上海一家药企的研发负责人与我交流,该公司已取得临床批件,现在要做BE(生物等效性)试验了,但在替诺福韦片参比选择上却难以决断。
替诺福韦片是GileadSciencesInc.公司的原研产品于2001年在美国首次获批用于治疗HIV-1感染,2008首次获准用于慢性乙型肝炎,该品300mg规格的片剂在美国FDA橙皮书中被列为参比制剂。
该品种在国内有原研厂家进口( GileadSciencesInc.),也有地产化品种(委托葛兰素史克(天津)公司生产),如按2015年10月30日发布的《按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直接选择原研地产化品种就行(也符合我们原来的选择逻辑,符合条件下的最低成本优先),就在企业准备购买地产化品种作参比制剂时,正式稿文件出台了明确了地产化品种还得自证与原研药一致,既然规则已经明确了,领导下定决心改为采购进口原研药作参比制剂(在正式稿中进口参比制剂甚至优先于国外原研药),经过一番努力眼看参比制剂就要到手,不由心中窃喜。
什么叫节外生枝:那就是正式意见之后,在2016年11月29日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选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关键字:“进一步规范”,就把以前的一些具体原则又作了修订,比如对于国内进口的原研药就明确了:
1.优先选择原研上市许可持有厂家原产地进口产品。
2.选择原研上市许可持有厂家其他产地进口产品,但该产品须在欧盟、美国、日本上市,并具有参比制剂地位。
对照这两条来检索一下替诺福韦片的资料,就会发现国内的进口公司虽然是美国原研厂家( GileadSciencesInc,但却是委托南非Aspen公司生产(美国的是药品持证商和生产商是可分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