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卫计委发布了一个重要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2号 (解读附后)。主要是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得到通过,即将实施。
新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具体有四大修改调整:
第一,《实施细则》增加了医疗机构类别
第二,《实施细则》放宽了医疗机构申请人条件,在职医务人员可办医
此项变动意味着国家对在职医生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终于“松绑”了,而且还鼓励医生自主创业,发挥医师专业优势。在随着公立医院编制逐步备案制,医务人员恢复了自由身份,并且在国家提倡多点执业下,一边上班一边创业或者开诊所。
第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施工的审批门槛下降
这条也很关键,之前想开个诊所或医院是互为前置审批,非常麻烦,现在门槛降低了很多。虽然修改前和修改后的两段话听起来有些绕口。但总算是留出了操作空间。
第四,实施电子证照制度